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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入选全国、全省十大典型案例中院环资庭鲁晓辉副庭长审理案件获殊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5日

  接连入选全国、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中院环资庭鲁晓辉副庭长审理案件获殊荣

  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发布会上,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鲁晓辉副庭长承办的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马某某水和土壤污染损害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例撰写的裁判文书获得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民事)一等奖。这是中院环资庭成立以来,首次在全国法院系统获奖。在此之前,该案已先后入选山东省高级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附: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马某某水和土壤污染损害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至4月期间,王某某、马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吨废酸液发生渗漏。渗漏废酸液对酸洗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又通过排水沟对消水河水体造成污染。2014年底,王某某、马某某盐酸清洗长石颗粒作业被莱州市公安局查获关停后,王某某用沙土将20吨废酸液填埋于酸洗池内。经鉴定,王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对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水体造成污染,案涉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属于危险废物,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77.6万元。2016年6月1日,王某某、马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月3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78365.com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马某某消除危险,治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部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则赔偿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的处置费用及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77.6万元。

  【裁判结果】中院一审认为,王某某、马某某用来填埋废酸液的沙土吸附酸洗池中的废酸液,成为含有或沾染腐蚀性毒性的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检验报告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总量223吨作为危险废物量,单位治理成本为每吨250元至800元。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酸洗池内残留废水属于强酸性废水。王某某、马某某通过酸洗池、排水沟排放的酸洗废水系危险废物,导致部分居民家中水井无法饮用。储存于酸洗池期间渗漏的废水渗透至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排水沟内的废水流入消水河。涉案污染区域周边没有其他类似污染源,可以确定受污染地下水系王某某、马某某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根据专家意见,在消除污染源阻断污染因子进入地下水环境的情况下,原污染区可能达到水质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地区生态环境好转或已修复。王某某、马某某仍应当承担污染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不能自行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一审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取虚拟治理成本的6倍,按照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偷排酸洗废水60吨计算,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72万元。故,一审判决:王某某、马某某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223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赔偿处置费用5.6万元,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标准的,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2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帐户。

  【典型意义】该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危险废物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该案判决明确污染区域水质恢复达标并不意味着区域生态环境已经修复,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得到支持。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认定,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纳入危险废物,同时认定被告排放的强酸废水亦属危险废物,进而参照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了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该案判决被告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下履行修复责任,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科学修复和判决义务的妥当履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据环资庭提供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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